外遇離異女!他大方買房「給小三母女住」 「情人不幸離世」幾個月房子卻收不回

近日大陸一起案例引起討論,一名已婚男外遇離異女子,交往期間大方買了一間房給女子和其女兒居住,孰料女方不幸離世,讓他萬萬沒想到的是最終卻導致房子不能出租?內幕曝光引發討論。


(案例來源: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)

張女士與丈夫結婚後,育有一個女兒。兩人因夫妻感情破裂導致離婚時,協議約定女兒王女士由張女士一方撫養,丈夫則每月給張女士支付撫養費,並依法劃分夫妻共同財產。

張女士離婚後認識已婚的李先生,並與其發展不正當男女關係。張女士因離婚時沒有選擇要房子,一直都與女兒租房住,所以其要求李先生為其母女倆購買一套房產。李先生當時未置可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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幾個月後李先生將一把鑰匙交到張女士的手裡,並聲稱自己剛買了一套房子,給張女士母女倆居住。兩人相處過程中,張女士想要有保障,於是要求李先生將房子過戶到自己的名下。

可李先生卻說現在時機還不成熟,於是寫了一份承諾書給張女士。承諾書大意是,李先生會在5年內將房子贈與給張女士,並協助其辦理過戶。

可天不測之風雲,5年時間沒到張女士便因病去世。張女士去世,其女兒王女士一直居住在這套房子。所謂人走茶涼,幾個月後李先生便上門要求王女士搬走,其打算要將房子出租。


示意圖freepi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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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次被拒絕後,李先生拿著房產證告上法庭。可事後李先生卻因被王女士威脅要告知其妻子,而撤訴。10個月後,李先生思前想後,又將王女士告上法庭,主張其搬出房子、賠償其被佔用房子的經濟2.3萬元人民幣(約台幣9萬),並承擔案件受理費。

可王女士卻在法庭上拿出李先生的承諾書,並聲稱李先生承諾過將房子過戶給其母親,現在5年時間已到,李先生就有義務履行約定,將房子過戶,而其是母親張女士的唯一合法繼承人,所以房子應當歸其所有。

民法典第509條規定,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。

一、二審法院經審理均認為,李先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張女士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,屬違背社會公序良俗,且其無權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,因此一、二審法院均支持李先生一方的訴求,並判定王女士需在規定時間內搬走。

民法典第153條規定,任何民事法律行為都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,不得違反法律法規,

但是,一、二審法院同時以李先生未能舉證其遭受經濟損失為由,駁回其索賠2.3萬元的訴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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