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二兒放學後「買農藥輕生」!父母提告校方111萬賠償「結果狠狠打臉」

案發當天,李某在17時51分走出校門,18時左右,李某在經營部買了1瓶農藥「敵草快」,隨後喝下該農藥,19時左右,他被人發現泡在河水,不時用頭撞河壩的石頭,發現者報警後,李某被送往醫院救治,但搶救無效死亡。法院審理認為,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,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、銷售管制刀具或其他可能致人嚴重傷害的器具等物品,經營者難以判斷、購買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,應要求出示身份證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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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李某父母主張,學校在事發當日存在「強烈刺激行為」、導致李某輕生,法院認為,縱觀當天發生的事實,並無證據證明學校及老師在日常教學及管理中,存在致使李某心理異常的過激行為,李某父母的該主張不成立,據此,法院認為,學校不具有過錯。


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,李某是未成年人,當心理或行為異常時,父母或者祖父母應當關注其心理,正是其家庭保護不足,最終釀成了悲劇。因此,李某父母在監護上具有過錯。法院酌情由李某父母承擔90%,張某承擔10%。該案醫療費、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項目的總費用106.5萬餘元。開州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張某、王某夫婦及某經營部賠償李某父母10.65萬餘元,駁回李某父母的其他訴訟請求。


參考來源:搜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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