穿人字拖逛超市!她賣場內「踩到櫻桃摔倒骨折」成十級傷殘 告上法院「判決結果出爐」
不知道大家平常到超市買東西時,通常都會用什麼樣的打扮現身呢?先前有位女子穿著拖鞋到超市逛街時,不慎踩到地上的一顆櫻桃滑倒,導致右髕骨骨折被鑒定為「傷殘十級」,讓他氣得一狀告上法院,如今整個判決出爐後,其結果也在網路上引起一陣熱烈的討論!
圖/翻攝自ETtoday、秒拍
根據ETtoday、《北京廣播電視台》報導,從監視器的畫面中可以看到,2018年7月,中國北京有位張姓女子,當天穿著人字拖逛超市時,不小心踩到一顆地上的櫻桃滑倒,導致右膝直接著地癱坐不起。隨後超商員工趕緊撥打急救店瓦,把張女送到醫院,然而經過診斷後張女右髕骨骨折,超市交了2萬元的醫藥費。
示意圖/翻攝自中時新聞網
張女經傷殘鑑定後,結果為傷殘十級,因此便氣得把超市一狀告上法院,要求賠償治療費、護理費、誤工費等50餘萬元。張女認為,超市有責任抱持地面清潔,自己不慎踩到遺撒的櫻桃而滑倒,超市已
經違反安全保障義務,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。不過超市卻認為,張女當天自己穿了人字拖才導致滑倒,整件事情和超市無關,2萬元的醫藥費僅是是人道主義救援,並非賠償。
圖/翻攝自ETtoday、秒拍
後來北京法案終於做出判決,超市應當承擔70%的責任比例,而張女則需承擔30%的過錯,二審認為櫻桃應當是超市的員工在推手推車的過程中遺撒,前後已經有不少人踩到櫻桃,且有明顯有滑倒的跡象,而且一名身著超市制服的女性工作人員發現幾個顧客已經滑倒後,卻僅是查看沒有進行任何後續行動,隨後就轉身和其他售貨員繼續聊天,完全忽視賣場危險的存在。
最後薛妍法官也特別指出,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適當性,並非顧客在公共場摔倒,經營者就必須賠償,經營者應適當教育員工,若在經營過程中發現危險因素應當及時排除,防止這種損害的發生,在縱觀上述之下認定超市一方需向張女賠償16萬餘元的經濟損失。
示意圖/翻攝自中時新聞網
參考來源:ETtoday